联系我们

镇江优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511-84492022

传真:0511-85964811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南山华庭商务中心1幢

网址:www.youyouwy.com

了解更多
公司新闻

镇江物业公司服务项目及有偿服务收费依据

发布者:镇江优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2-10 15:30:28 点击次数:893 关闭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镇江物业公司对于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售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住宅使用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除住宅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住宅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是企业执业的资格认证,它是对企业规模和经营范围的规范。
收费标准等级是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相应服务标准而确定的,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按合同提供三级标准服务并按三级服务标准收费,三级资质的企业也可以按合同提供一级标准服务并按一级服务标准收费。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区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Copyright ©  2017-2018 镇江物业公司  镇江保洁公司—镇江优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21590号 技术支持:镇江网站建设